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训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训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现安全培训的常态化管理;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观念,提升应对与处置实训室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章 安全培训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及时解决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表彰奖励在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二级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实训室安全培训及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学生的思想教育,开展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协同管理,形成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的合力。
第五条 实训中心代表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各实训室(中心)、实训室(中心)与实训人员层层签订含安全培训内容的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安全培训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实训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八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培训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训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九条 二级单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训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训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训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除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教育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实训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培训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 110、119、120 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应讲求实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单位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需要制作适应本实训室的安全培训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基本原则教育。
第十二条 实训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的安全培训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培训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的实训室安全培训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训室安全培训与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五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训室,应经常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培训,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学期应制定学期实训室安全培训和培训计划,并报送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学期末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实际完成情况报告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学校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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