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实训室安全责任人、任课老师,具体负责安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并及时上报协同创新中心解决。
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种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专管、专议,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方可领用,同时要制定出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四、各种压缩气体,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五、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六、实验室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需按设计要求内计划使用,不可盲目超负荷使用。
七、使用电炉作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八、实验完毕后,应作好实验记录,整理好实验仪器及用具并放回原处。离开实验室要检查水龙头、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好。
九、任何人不准随便配置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要经各系主主任批准。
十、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教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各系主任、协同创新中心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一、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备安全防范设施,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对违反本条例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学校保卫部门、协同创新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训室(装备),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十三、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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